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制度(试行)
泉华院纪〔20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纪委监督职能,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政治监督为首要职责;
2.问题导向,抓早抓小;
3.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4.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监督对象
1.学校各级党组织;
2.党员领导干部(重点为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
3.教职工党员;
4.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督重点内容
1.政治监督: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廉洁风险监督:
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经费、基建采购、后勤服务等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
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反“四风”情况。
3.日常监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建设情况;
党务、校务公开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监督方式
1.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信访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并核查处理;
3.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函询;
4.列席会议: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大决策会议;
5.廉政档案: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动态更新;
6.巡察监督:配合上级巡察或开展校内专项巡察。
第七条 监督程序
1.制定计划:每年初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报党委批准;
2.组织实施:成立检查组,明确监督事项、方式和时限;
3.问题反馈:形成监督意见书,向被监督单位反馈;
4.整改督办:被监督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5.结果运用:将监督结果纳入干部考核、评优评先依据。
第四章 监督协作机制
第八条 内部联动
1.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把廉政意见回复关;
2.与审计部门联动,对审计发现问题跟进监督。
第九条 外部协同
1.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2.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地方纪委监委。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
1.隐瞒或歪曲事实;
2.泄露监督工作秘密;
3.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被监督对象应积极配合,对拒不整改或干扰监督的,依规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规定执行。
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