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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制度 News Detail

纪检制度

纪律检查委员会 考核与问责制度(试行)

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考核与问责制度(试行)

泉华院纪〔2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确保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全体干部。

第三条 考核与问责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表现。

2. 注重实绩、奖惩分明:以工作实绩为导向,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3.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考核与问责责任。

4.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考核与问责,推动工作改进和能力提升。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觉悟、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方面,重点考核是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工作实绩:包括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情况,重点考核监督检查、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

3. 工作能力: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方法、创新意识、协调能力等方面,重点考核是否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能力,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 廉洁自律:包括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是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5. 工作作风: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执行力、团队协作等方面,重点考核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是否能够密切配合其他同志开展工作。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 优秀: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廉洁自律意识强,工作作风优良,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2. 合格:政治素质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工作实绩较好,廉洁自律意识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 基本合格: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存在一定不足,工作实绩一般,廉洁自律意识和工作作风存在一定问题,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4.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工作实绩差,廉洁自律意识和工作作风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考核方式

1. 日常考核:通过工作记录、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纪律检查等方式,对纪检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价。

2. 年度考核: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对纪检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全年工作表现。

3.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进行专项考核,重点评价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 考核程序

1. 个人述职:被考核人对考核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述职报告,重点汇报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 民主测评:组织一定范围的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

3. 综合评定:纪检监察室根据日常考核、民主测评、专项考核等情况,结合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 审核批准:考核等次建议经纪委全体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审核批准。

5. 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学校纪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室反映,纪检监察室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奖励措施

1.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纪检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2.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纪检干部,给予肯定和鼓励,同时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改进要求。

3.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纪检干部,由纪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

4.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纪检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

第九条 问责情形纪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 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导致学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对上级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延误或任务未完成的。

3.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案程序、泄露案件信息、以案谋私等行为的。

4.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工作作风不实,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被师生多次反映或投诉的。

6.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问责方式

1. 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的纪检干部,由纪委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

2. 书面检查:对存在较轻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的纪检干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深刻反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 诫勉谈话:对存在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的纪检干部,由纪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

4. 组织处理: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的纪检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5. 纪律处分: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

1. 启动问责:纪检监察室根据日常监督、考核评价、信访举报等情况,对存在问责情形的纪检干部进行初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纪委领导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

2. 调查核实:纪检监察室组织成立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 听取陈述: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4. 研究决定: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纪委全体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党委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5. 执行落实: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对象,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对受到问责的纪检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