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泉华院纪〔20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纪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职能分工,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五)查处违规违纪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同强化职能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处理对学校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三)向学校党委、主管校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及工作情况;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件及其他事项。
(四)督促学校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组织及时查办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
(五)及时报告信访举报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分析形势、做出决策提供依据;开展调查研究并上报调研成果。
(六)对上访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有效疏导,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监察对象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
第六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置来访接待场所,公开电话、来信、来访等信访举报渠道。
第二章 信访的处置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按规定逐件编号登记并履行受理报批手续,建立台账。
第九条 信访举报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过来信(含电子邮件、传真)、来访、来电等各种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时提供的文字材料、影音材料或电话举报内容。
(二)经正当程序转送且属于受理范围的文字材料、影音材料或电话举报内容。
(三)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的属于受理范围,按程序转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的有关材料。
(四)领导批示由纪检监察室登记、受理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信访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纪检监察室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对所涉及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解,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处置意见并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落实办理。
第十条 分类办理信访件:
(一)对校纪委应当受理的信访举报以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等,由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
(二)属于院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办理。
(三)对反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立即呈报校纪委书记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上报处理。
(四)办理重复件时,若原信访举报件未处置完毕,重复件与原件并处。原件已处置完毕的,将重复件集中保管、留存备查。
(五)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及时将信访材料和转办函一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报送至学校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时限。信访举报一般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方式,采用谈话函询的原则上3个月内办结;经初核不予立案的,原则上6个月内办结;经初核立案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年内办结。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信访件的核查处理。除无实质内容的举报外,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做到件件有着落。核查人员应有 2 人或以上,核查处理工作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负责。核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学校纪委对受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结合日常监督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4 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对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二)初步核实。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基础上,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核查,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核查。经研判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予以了结。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的;经过核查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已由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反映问题时间久远、无法查证的,或已有明确调查结果,又重复反映的,履行报批程序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四条 办结。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手续完备,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结。
第四章 信访举报反馈
第十五条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且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按照“谁受理、谁告知,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采取见面、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将信访举报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向信访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 对实名信访举报,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在信访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核查处理结果。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经核查认定举报失实、有必要澄清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因举报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章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对已办结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室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目录编撰、装订成册。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附件,报批材料、审查调查和有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材料,以及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执纪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问题,纪检监察室应视情况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经审批后,由纪委制作并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的组织、人员;受理信访举报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信访举报材料和调查处理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回避制度。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作出: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机制。对反映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和执行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