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线索处理与案件审查制度(试行)
泉华院纪〔20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纪检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审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案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公正高效、惩前毖后”原则,确保线索处置和案件审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二章 线索受理与登记
第四条 线索来源
1.上级纪委、学校党委交办或移交的问题线索;
2.信访举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
3.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
4.审计、司法等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
第五条 登记管理
1.纪检监察室统一接收线索,编号建档;
2.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或销毁线索材料,实行“一事一档、动态更新”。
第三章 线索处置程序
第六条 集体研判
1.召开纪委专题会议对线索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2.处置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3.涉及科级及以上干部或重大复杂线索,须报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备案。
第七条 处置时限
1.一般线索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意见;
2.需初步核实的线索,应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形成报告,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日。
第八条 审批流程
1.一般线索由纪委书记审批;
2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重大事项的线索,须报上级纪委审批。
第四章 案件审查程序
第九条 初步核实
1.成立2人以上核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通过调取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证据;
3.核查结束后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建议。
第十条 立案审查
1.经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的,报党委书记批准;
2.审查组需在60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3.审查期间严禁逼供、诱供或侮辱被审查人。
第十一条 审理与决定
1.审查终结后移送纪委内部审理,形成审理报告;
2.召开纪委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
3.处分决定需与本人见面并签字确认,不服的可申辩复议。
第五章 保密与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1.线索处置、审查过程仅限相关人员知悉;
2.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案情细节。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1.与被审查人有利害关系的纪检人员应主动回避;
2.回避申请由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 对违规处置线索、徇私舞弊、压案不查等行为,从严追责。
第六章 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案件办结后30日内整理归档,包括:
1.线索来源材料;
2.审批文件、核查报告、证据清单;
3.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执行。
中共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